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法治山西网>融媒体报道(刘斌)
法治日报
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有效破解办案压力阻力;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协同行政部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长江
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认定价格为2798.1万元。相关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等问题,易发生地质灾害。相关机构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139.91万元。
2021年5月,东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A公司、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邵某平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2872万余元。法院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年底,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已验收合格。
一体监督密切配合保护矿产资源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4亩集体农用地。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相关费用后,继续挖砂售卖。吴某坤等4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
【调查和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履职时,发现该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多次实地勘查,测量受损土地面积等。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建筑垃圾,办案人员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经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0.6万元。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经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后,南乐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两次公开开庭审理,4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某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4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
南乐县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该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综合运用监督手段督促全面履职
巴岳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三地交界处,蕴藏多种矿产资源,也是该地区重要生态屏障。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先后以合伙入股、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巴岳山大足区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在较长时间内相关行政机关未有效制止前述违法行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致山体滑坡风险。经鉴定,被采挖矿产资源共4.6万吨,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周某某等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两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遏制此类现象。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将涉嫌犯罪的周某某等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大足区检察院对周某某等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并派员出庭。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