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23日在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4436件,审执结32964件,同比分别上升11.44%和7.48%;中院受理各类案件4808件,审执结4618件,结案率96.05%,均创历史新高。
三、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阳光的司法服务。 执行攻坚持续发力。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034件,执结10454件,同比分别上升16.4%、18.5%,实现了执行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全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执行办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精准管理到案、到人,通过跟踪筛查、定期考核、通报督办,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加大对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冻结金额达35.25亿元,对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94例,司法拘留101人,宣判拒执犯罪9案,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的惩戒格局基本形成。开展超期未结执行案件、涉党政机关未执案件专项清理行动,执行到位金额达101.75亿元。组织“晋法出击•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活动,召开“惩戒失信,弘扬诚信,促进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8个,吸引30余万网民围观评论,生动展示执行攻坚声势,直观体现法律权威。 民生保障及时高效。审结婚姻家庭、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案件4238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促进解决“米袋子”“菜篮子”“药瓶子”安全,审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6件。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工作规范化水平,审结赔偿案件24件。开通“绿色通道”,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85件。依法减免缓诉讼费135.83万元,为95名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40余万元,切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审结涉军案件11件。 司法服务转型升级。全市法院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两个一站式”建设为着力点,着力打造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集约化诉讼服务体系和专业精准、层次丰富的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大力推进便捷立案,全市法院网上立案126件,自助立案3件,跨域立案53件。与15个部门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对接调解组织75家,纳入调解员208名,诉前调解案件888件,调解成功率75%。依托全省法院涉诉信访管理监督平台,全市法院197件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平台实行案件化办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站,实行每周二、四律师驻法院值班制度,进一步扩大律师代理申诉范围,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 智慧法院提档加速。先后完成“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数字审判委员会、全市法院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和信息中心视频资源整合及可视化”项目,信息化水平挺进全省法院第一方阵。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全市法院逐步实现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归档全流程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年共生成电子卷宗22038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0317篇,文书上网率94.24%。庭审直播6920场,累计观看量953万人次。 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依托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实行案件评查常态化管理,逐月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指标、审判效率指标、控制性指标、消减性指标、信息化应用指标等评比通报,促进收结案良性循环。全年审限内结案率95.73%,同比增长2.75个百分点;案件结收比达102.07%;法官人均结案107.73件,同比上升10.66件;案件审理平均时长53.5天,比2018年缩短3.7天。
五、以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自觉主动接受全面监督 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落实重大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依法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11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7次。
一是司法能动性不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和回应社会关切的主动性、实效性需进一步增强。
二是审判质效还有短板,司法质量、效果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期望仍有差距,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1、特赦: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5、“四类案件”:是指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