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对比表 (2024最新整理)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对比表 (2024最新整理)
<法治山西网>新媒体报道(张景山)
工伤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
差异比较 |
||||
项目 |
赔偿标准 |
项目 |
赔偿标准 |
|||
医 疗 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医 药 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前者需在固定的医疗机构且药品要符合工伤保险标准;后者则无此要求。 |
||
康 复 费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
康 复 费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交 通 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前者根据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后者按照实际的、合理的、必要性的支出支付,相比较而言,后者的支付数额高于前者。 |
||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无 |
营 养 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前者无此项赔偿内容;后者有。 |
|||
辅 助 器 具 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前者强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后者注重“合理费用标准”及“配置机构的意见”。 |
||
停 工 留 薪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 |
误 工 费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两者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但前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后者则按照实际误工的时间和定残时间计算。 |
||
护 理 费 |
完全不能自理 |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
护 理 费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两者均分为几种具体情况处理,但前者以受伤者的生活自理程度为依据;后者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计算。两者在具体案件的计算结果差异较大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
部分不能自理 |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27个月 |
残 疾 赔 偿 金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前者按照受害人本人的工资计算,后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受害人的年龄。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
|
二级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三级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四级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五级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六级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七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八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九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
十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
|||||
伤 残 津 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90% |
无 |
前者有此项赔偿内容;后者无。 |
||
二级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 |
本人工资×75% |
|||||
五级 |
本人工资×70% |
|||||
六级 |
本人工资×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无 |
||||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丧 葬 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两者计算结果大致相同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前者标准较确定, 取决于死者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后者主要取决于被抚养人的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3834元×20年=876680元(全国统一价) |
死 亡 赔 偿 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前者标准确定,主要取决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者主要取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死亡前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死者的年龄。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
||
无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前者无精神损害抚
慰金,后者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