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
《法治山西网》新媒体报道(刘斌)
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侯裕盛 摄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
一、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犯罪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入罪的数额标准,实行最低入罪门槛;规定对诈骗致人自杀、死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财物,以及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结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从严惩处了一大批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人民法院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2016年以来,北京、浙江、江苏、四川、河南等省市相关法院审理了“长城行动”、“10.30”、“5.09”、“10.18”、“11.20”等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被判处重刑。四川法院去年审理的“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590名被告人中,有241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超过40%。河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文雄等人诈骗案,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对我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文雄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惩处,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坚决铲除其周边“黑灰产”。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6.7万件,10.2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3万件,2.7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3.9万件,6.8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300余件,480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力追赃挽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被骗钱财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何时返还、返还多少,是被骗群众和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积极动员被告人退赃退赔,将追缴的涉诈资金及时返还给被骗群众,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二、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支撑
为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推进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立法机关制定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调研,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积极献言献策,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解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9部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难、取证难、管辖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确保对此类犯罪处罚更加严厉,认定更加准确,打击更加全面,效果更加良好。2021年,“两高一部”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着重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所谓“两卡”犯罪等法律适用问题,以更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方便基层执法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上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10余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业务专项培训,累计培训刑事法官3000余人,覆盖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每年也积极组织开展此类业务专项培训。人民法院的专业反诈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开展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诈宣传工作。2016年和2019年,先后发布了两批共计19个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起到了积极的宣传、警示、教育、预防作用。每年“两会”期间,通过全媒体直播访谈等方式,介绍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情况,每年还组织全国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全民反诈宣传月”等活动,努力推动办案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应。
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全民反诈防诈法治宣传活动。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活动”,有针对性地对易受骗重点群体进行“浸入式”教育;通过庭审网上直播构建“审宣”一体化办案模式,并注重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开设法治特色公开课。如四川法院审理“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旁听庭审,并采取“线上+线下”三地远程视频开庭模式,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累计吸引30余万人(次)观看,让法庭庭审成为一场鲜活生动的全民普法课,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十起典型案例。这十起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反映和体现,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一是打击重点突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更重,打击难度更大。如前所述,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原则是从严惩处,而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正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武器,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最大限度彰显刑罚的功效。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易扬锋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认定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均依法予以严惩,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二是打击范围全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化运作模式日益明显,围绕这一犯罪,滋生了大量周边黑灰产业链,后者又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成为前者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着眼于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强化源头预防管控,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隆玖柒、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凌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案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或提供接收诈骗资金的工具,或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或作为行业“内鬼”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屡得逞。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均依法予以惩处。
三是打击追赃并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较传统诈骗犯罪迷惑性更强,群众往往很容易上当受骗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治病钱、养老钱、上学钱等被骗走,导致因骗致贫,生活陷入困境,形成次生危害后果。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坚持尽最大努力挽回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施德善等人诈骗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同步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账户赃款,动员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保护了被骗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打击效果良好。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集团或团伙作案,人员构成复杂、恶性程度不一、地位作用有别。特别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受到犯罪集团蛊惑引诱或者欺骗而参与其中,不仅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彰显司法温度。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明云等人诈骗案,团伙成员丁某某大学刚毕业,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系初犯,在作案过程中萌生悔意、悬崖勒马,向被骗群众坦承犯罪并示意群众报警,还主动脱离犯罪团伙,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法院全面考虑前述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有利于丁某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也给类似卷入犯罪的人员树立了用实际行动争取从宽处理的标杆。
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政策立场,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权益,同时明辨是非,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引向深入,取得更好成效。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前不久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完善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与证明规则,健全失信惩戒、涉诈资金查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等机制。二是继续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三是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涉诈资金,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健全涉诈资金依法及时返还机制,切实维护被骗群众财产权益。四是协同推进网络治理,持续推动构建全民反诈防诈新格局,创新宣传形式,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易扬锋、连志仁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偷越国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易扬锋、连志仁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炎兴、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易肖锋等人是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易扬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连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等判处被告人林炎兴等主犯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境,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对该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连志仁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其余骨干成员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接单后,通过制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6亿余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欢、王亚菲等19人先后加入该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罗欢任后台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亚菲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罗欢等人涉案诈骗金额1.7亿余元。被告人郑坦星、郑文2人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罗欢等人实施诈骗,仍长期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欢等人使用,并对罗欢等人诈骗钱款进行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欢等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菲、郑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长期设置窝点作案,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包括各个环节的负责人,一般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黄某某犯罪集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后台服务部门和地下钱庄均系犯罪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民法院对负责后台服务的负责人罗欢、骨干成员王亚菲、地下钱庄人员郑坦星依法认定为主犯,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电信网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的方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并帮助被告人刘登等偷越国境到缅甸,搭建虚假期货投资平台,组建以被告人沈杰等为组长、被告人余强等为组员的电信诈骗团队,通过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将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内开设直播间讲解股票、期货投资课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广州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期货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虚假交易平台汇入资金,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该团伙诈骗被害群众29人钱款共计8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的亲属代为退赔7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纠集沈杰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过网络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施德善、刘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刘登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施德善控制的赃款下落,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线索,对刘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施德善等人通过亲属或本人退缴部分或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登、沈杰、余强等人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组织人员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境内被害群众钱款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彻查涉案赃款流向,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赃款463万余元,并灵活运用刑罚调整功能,鼓励被告人退赃退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人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本案主犯继续退赔,本案从犯在各自分得赃款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全案共计挽回财产损失539余万元,追赃挽损率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和全力追赃挽损,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健成为非法牟利,伙同吴健东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后,假称被害人中奖并要求添加QQ好友领奖,之后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转账截图,让被害人误认为已转账。当被害人反馈未收到转账时,吴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长的手机,按其要求输入代码才能收到转账,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发红包,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按照吴健成的安排,为吴健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帮助收款、转款,并按照诈骗金额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吴健成等人共计骗取5名被害人(10周岁至11周岁之间)的钱财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成、吴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吴健成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东等人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容易轻信对方、易受威胁等特点实施诈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情节恶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吴健成依法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武汉以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诈骗,并按诈骗金额比例提成,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提供诈骗话术、培训诈骗方法、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代理公司”诈骗金额中提成。该公司由业务员冒充美女主播等身份,按照统一的诈骗话术在网络社交平台诱骗被害人交友聊天,谎称送礼物得知被害人收货地址后,制造虚假发货信息以诱骗被害人在黄浩管理的微店购买商品回送业务员,微店收款后安排邮寄假名牌低价物品给被害人博取信任。之后,业务员再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刘仁杰等人负责的直播平台,按诈骗话术以直播打赏PK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2020年4月至9月,黄浩和刘仁杰诈骗涉案金额365.2万元,许俊诈骗涉案金额454.2万元。审判阶段许俊退缴赃款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浩、刘仁杰、许俊均系主犯。许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浩、刘仁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持续演变升级,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令人防不胜防。本案被告人将传统的结婚交友类“杀猪盘”诈骗,与当下流行的网络购物、物流递送、直播打赏等相结合,多环节包装实施连环诈骗,迷惑性很强。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
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出资组建诈骗团伙,先后招募郭松清、兰林峰担任团队组长,招募丁某某等多人为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取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以此实施诈骗。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电话中向赵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丁某某上诉提出,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预警行为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对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结合丁某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丁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诈骗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确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赵明云系从严惩处的对象,对诈骗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刚刚进入社会,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在作案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后主动脱离犯罪团伙,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对于此类人员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司法温度,进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共谋采用“猜猜我是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共同出资,邓强辉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纠集被告人陈锣、张万坤等人,利用邓强辉购买的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让被害人猜测自己的身份,当被害人误以为系自己的某个熟人后,被告人即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让被害人转账。2018年6月至8月,邓强辉等人采用此种方式大量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五人共计39.2万元。案发后,从邓强辉处查获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39482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强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邓强辉、林松明等人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邓强辉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松明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通过准确说出被害人个人信息的骗术,骗得被害人信任,实施精准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二者合流后,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易得逞,社会危害性更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数罪的,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对被告人邓强辉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是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具体体现。
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凌任职的广东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越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广东海越公司负责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凌利用担任广东海越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武剑、左俊、梁业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左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武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凌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武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共计5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隆玖柒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准确适用这一规定,对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双从淘宝上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多卡宝”设备,并通过其亲朋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后薛双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租用“多卡宝”设备,并约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双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等地架设“多卡宝”设备供他人拨打网络电话,非法获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双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起,诈骗财物共计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薛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薛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薛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