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0月26日至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黑龙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就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新修订有关条款和规定的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陈竺在检查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建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
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是检查组检查的重点之一。
黑龙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27日上午在作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情况汇报时,多个部门负责人都提到了一项工作——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乱象。
几年前,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前些年,那些向老年人销售保健产品的有多么能洗脑?举个例子,我们消协工作人员的父母,都不听他们孩子的劝告,执意要花上万元去买保健产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希斌说。
为解决这方面问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10月作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2019年,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工信、公安、商务等12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查办案件81件。
把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与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是黑龙江省在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此外,黑龙江还把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中小企业不平等待遇等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对于黑龙江在依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方面的做法,检查组给予充分肯定。检查组指出,贯彻好实施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民生重点领域、热点问题的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现实需要,对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打击虚假宣传维护市场秩序
10月29日,检查组在佳木斯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佳木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情况汇报。
“我们有些广播电台,经常会有一些夸张的保健品和酒广告,例如‘最后优惠十箱酒,赶紧拨打电话抢购’,过些天还是同样的词,这不是虚假宣传吗?”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
乌日图的话,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
“事实证明,我们有些执法部门在打击虚假宣传方面做得还不够。而且我觉得,对于这些为虚假广告提供平台的媒体,也应当进行整治。”检查组成员说。
“在打击虚假宣传方面,你们做了哪些工作?有没有成功经验?”虚假宣传问题,也是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徐如俊关心的问题。
佳木斯市市长邵国强介绍说,针对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监管执法力度两方面同时推进。以整治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为例,一方面,针对不法商家采取“洗脑式”营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现象,先后举办多场消费知识讲座,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多措并举提高老年人理性消费和自我防护意识;另一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11个部门,突出6个重点行业、4类重点场所和10类重点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联合整治百日行动,其间共立案查处案件12起。
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再怎样强调也不为过。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018年1月至今,黑龙江省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50件,审结38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占比16%。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高效办理了一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起诉120件295人,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执法检查期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沈立国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哈尔滨威瀚公司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多项科研项目世界领先,然而,其商业秘密却被竞争对手窃取,造成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先后将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对威瀚公司进行回访时,该企业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又恢复了原有的创新活力,企业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升。
检查组指出,要贯彻好实施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创新发展、发挥竞争优势创造良好条件,从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打下坚实法治基础。
应动态监管互联网竞争行为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各地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形势的适应情况如何,成为检查组重点关注的问题。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小妹在作情况汇报时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违法行为表现日趋复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缺少网络监测和电子取证设备,查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同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还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等实际问题。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铁薇在座谈会上建议,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动态的创新型业态形式,对它的监管也应该是动态的,不仅要关注事后的处罚,更应重视互联网企业的事前审查制度、经营中的监督检查制度,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去执法。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很快,对其所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尤其要慎重,需要给市场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空间。
“互联网竞争行为不断变化,这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稳定的法律很难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专条’上需要提高立法技术,增加概括性的规定,解决网络经济发展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白云向检查组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