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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朔州市对多起涉黑案件集中宣判!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1-10-10
文章简介:判了!朔州市对多起涉黑案件集中宣判!

判了!朔州市对多起涉黑案件集中宣判! 

2020-09-08

 

9月8号上午,朔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朔州市两级法院对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情况。发布会邀请到,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康毓东,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郭军民,朔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迎梅。朔州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丁建新主持发布会。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获悉,截至2020年9月7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6件105人,已审结3件61人;受理一审涉恶案件87件381人,已审结86件377人。全市法院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等措施,共排查出黑恶线索26条,审结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2件2人,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黑财清缴进展顺利。朔州市委高度重视黑财执行工作,政法委牵头,法、检、公、财政、住建、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强力打财断血。判处财产刑3000余万元,执行到位1500余万元。

 

新闻发布会上,朔州市法院公布了两起涉黑案件和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案例。

 

案例一

 

罗云清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罗云清2004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黑名不减。2015年5月,被告人罗云清强迫山西丰元房地产公司请其出任总经理,并网罗刑满释放人员、负案在逃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丰元房地产公司成立保安队、“巡视组”实施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罗云清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晓冬、曹润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建军、陈小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罗云清肆意挥霍丰元地产公司财产,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发放奖金、提供食宿,以此为豢养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实力,支撑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黑社会组织侵入丰元房地产公司后,控制该公司生产、经营,肆意挥霍购房款,严重扰乱丰元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强迫包工队垫资或无条件退出施工,导致大量农民工上访,扰乱建筑生产经营秩序;2016年4月怀仁青年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期完工,“烂尾”工程面积扩大,上百名业主到怀仁高速路口拦路上访时,罗云清安排有关人员穿插其中,并亲自参与起哄闹事;骨干成员冯秀等人因琐事打伤他人,被害人在得知实施伤害的人员为罗云清的手下后,因害怕其家人受到报复,不敢对罗云清正常举报;在被告人罗云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离开丰元房地产公司后。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怀仁市称霸一方,恶名更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罗云清等十五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罗云清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十四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

 

案例二:

 

张普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张普、张军、刘国平、吕万等23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组织卖淫、非法占用农用地等12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大量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生存,形成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层级明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以来,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案证据显示,以被告人张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朔州市部分地区横行十余年,多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他人解决纠纷,为组织成员出头,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彰显组织的威慑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忍受、服从、躲避,安全感下降,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该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手段打压村民、抢占矿产资源;张瑞利用张普组织的影响力,长期担任朔城区一半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实施了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林地的行为;张普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威名,为娱乐场所看场子,并以此为依托,大肆组织卖淫,对涉黄行业形成控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其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式攫取经济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犯罪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涉黑、涉黄、涉煤炭资源、把持基层村级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具有多方面危害的犯罪组织,在朔州市区形成重大影响,其所作所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性极大。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普为首的十二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普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十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对其余十一名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财产刑。

 

案件三:

 

刘志远故意杀人涉恶案

 

2018年4月起,被告人刘志远在其哥哥刘志忠开发的山阴县海忠苑小区管理物业。辛国栋与海忠苑小区曾因修路、挖地基发生过纠纷。2019年2月10日,辛国栋因门禁杆设置之事再次与海忠苑发生纠纷,被害人辛国梁便砍刀追砍刘志远,刘志远躲跑,辛国梁便返回摩托车旁,被告人刘志远随后跑到辛国栋身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辛国梁背部、肩部、胸部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刀,致辛国梁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志远投案自首。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志忠在拆迁建设山阴县海忠苑小区时,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与幸福社区居民段子钜、王运昭、李鸿发、李焕章、赵精华等人达成拆迁协议,为达到拆迁的目的,被告人刘志忠默许、纠集、指使被告人刘志远等社会闲散人员采取烧纸钱(祭祀用品)、打砸门窗、毁坏、占用他人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上述居民进行恐吓、威胁、滋扰。被告人刘志忠在拆迁、建设过程中,纠集、默许刘志远等人以软暴力恐吓、威胁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刘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志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