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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36人!3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1-03-29
文章简介:山西朔州:36人!3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山西朔州:36人!3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日前,朔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案件。这3起案件分别为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唐文等17人涉黑案、被告人康德慧等7人涉黑案,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贾茂等12人涉黑案。

01 唐文等17人涉黑案

被告人唐文等17人涉黑案

被告

被告人唐文等17人涉黑案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唐文等17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被告人唐文曾因盗窃被多次拘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唐文二哥唐录(“唐二”)曾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唐氏兄弟为非作歹,在朔城区素有恶名。

2010年后,唐文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替人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形成以唐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5项罪名,14起犯罪事实。 该组织成员平时常备砍刀、劈斧、钢管、槁柄等工具,日常行事狠辣,肆意持械殴打他人,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故意伤害致死事发后,被告人唐文要求参与人员封闭消息,导致该案案发三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

该组织目无国法,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群众安全感下降,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朔州市区、平鲁区范围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 法裁判 被告人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02 康德慧等7人涉黑案

康德慧等7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2013年被告人康德慧通过家族、同学、朋友、亲戚关系将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康德慧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劫等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巩固组织发展。

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赌博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脱逃罪等12项罪名,9起犯罪事实,3起违法事实。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安全感下降。尤为恶劣的是,该组织为替成员报复被害人,深夜翻墙入院,破窗侵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心理恐慌。

在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康德慧后押解途中,该组织成员拦截押解车辆,暴力袭警,致使康德慧脱逃。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大同市平城区、怀仁市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康德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脱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03 贾茂等12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贾茂未经选举被任命为朔州市朔城区北邢家河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利用自己多年形成的恶名,迫使居委会主任梁某辞职,自己兼任居委会主任一职。

在任职期间,贾茂网罗被告人梁仙某、水建某等人,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获取经济利益;以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名义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并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容留吸毒,以此豢养组织成员,支撑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北邢家河村操控选举,拉拢两委成员,安插组织成员,控制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通过扔砖块、打玻璃、扔狗屎、响鞭炮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进行恐吓、威胁,强揽工程,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争夺工程,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拆迁过程中,强行将村民房子拆损,多次虚构土地租用情况骗取拆迁补偿款,在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用暴力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严重破坏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朔州市朔城区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 法裁判 被告人贾茂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1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八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