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

朔州公布李登勇、张建东等三起涉黑涉恶案件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1-03-29
文章简介:朔州公布李登勇、张建东等三起涉黑涉恶案件

朔州公布李登勇、张建东等三起涉黑涉恶案件

2019-12-04

黄河新闻网朔州讯(记者 李梅)12月4日上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新闻发布会在市新闻大楼召开。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丁建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康毓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郭军民出席新闻发布会。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家、省、市14家新闻媒体20余名记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朔州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攻坚,依法严惩一大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社会治安明显改善,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1件23人,已审结。一审涉恶案71件323人,已审结涉黑涉恶案件69件305人。

中院受理二审涉恶案27件147人,已审结25件143人。结案率97.22%,结案时限28天/件。一批长期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被连根铲除,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4月份以来,市法院扫黑办联合执行局将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判罚和财产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35起有财产刑的涉黑涉恶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目前,已判处财产刑786余万元,执行到位100余万元。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3起涉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 李登勇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登勇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非法所得数额达160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确立、维护组织的势力、影响和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有组织犯罪10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多名被害人重伤、轻伤,对矿产、土地资源及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该组织在当地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主犯李登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侠、张亮等其他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李润河、丰鹏等11名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案件二: 张建东等恶势力犯罪案 2018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建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经常与吸毒闲散人员李堂、刘四、张伟、宋振宇、曹文慧、赵明强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平鲁区实施盗窃犯罪28起,期间,张建东伙同李堂在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盗窃被发现后,当场采取驾车顶撞、碾压被害人的手段,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当场碾压死亡。

该团伙成员,目无法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主犯张建东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堂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件三: 张永全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永全、邢佃海、张永春等人合伙筹资注册成立应县百度俱乐部,俱乐部成立后向社会招募多名卖淫公关,在经营和管理应县百度俱乐部期间,多次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期间,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

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主犯张永全以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飞、安成文、邢佃海等13名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逐级压实责任,攻坚克难,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战;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严格依法,精准办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进一步加大打伞打财力度。

切实推动涉黑涉恶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审理,深入推进专项执行行动,进一步延伸深化司法职能,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