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断绝亲子关系” 协议,你爸爸就不是你爸爸了吗?法院怎么判?
签了“断绝亲子关系” 协议,你爸爸就不是你爸爸了吗?法院怎么判?
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
子女和父母吵架后
要求断绝“关系”的情节。
那现实中,
这种“断绝父子关系”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
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来了这样一对父子
……
案 件 简 介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接待了一对赵姓父子,他们拿着已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原来,赵老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成年后单独居住,老两口现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期间儿子一直很少出面照顾。如今老两口年纪大了,立下协议:二人名下的一栋房屋归女儿所有。
儿子知道后称,如果不撕毁协议,他就不认父亲。父子双方在气头上,达成了“断绝父子关系,赵老先生与妻子日后的生活和丧葬事宜不要儿子负责”的协议。
法 院 判 决
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耐心解释,我国法律有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并且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但是,双方若涉及赡养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说,赵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最后,办案法官劝慰赵老先生原谅不懂事的儿子,赵老先生说,写下那样的协议只是希望儿子能够及时醒悟,多多关心自己;听到父亲的话,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
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这种声明并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逃避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父母子女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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