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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证的10大罪名+典型案例+处罚决定书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2-09-25
文章简介:警惕!多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证的10大罪名+典型案例+处罚决定书

警惕!多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证的10大罪名+典型案例+处罚决定书

《法治山西网》新媒体报道(刘斌)

来源:法务之家


前言:

上月成都一位年轻硕士律师因经济拮据涉嫌盗窃罪的起诉意见书在朋友圈引起热议,很多人对律师知法犯法产生不解和惋惜。

然而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而被吊销律师证,从而断送了律师职业生涯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数。

下面笔者将通过几个案例,详述律师可能涉嫌的十个罪名,希望律师同行引以为戒、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罪名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案号:(2020)云2502刑初4号,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3月,孔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身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某接孔某妻子委托,担孔某的辩护律师。

周某共会见孔某6次,并在会见后将孔某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蒋某等人遂将孔某之前存放于个旧市某仓库内的涉案无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他处藏匿。

裁判要旨: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被告人周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行政处罚:云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4月30日对周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二:虚假诉讼罪
案号:(2019)吉2403刑初384号,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作为律师与王某合谋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来避免将王某名下汽车与前妻宣某进行分割,并将合谋内容告知张某,让张某到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索要以涉案车辆作质押的虚假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
2017年9月,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同年10月,张某申请撤诉,敦化市人民法院当日准许张某撤诉。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合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行政处罚:吉林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18日给予李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三:行贿罪
案号:(2020)浙0683刑初12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1.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担任李某等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请托主审法官阮某能够对李某等主管人员判处缓刑,对张某等业务员判处无罪。
在案件尚未宣判前,被告人王某就从阮某处获悉了案件判决结果不理想的内部审判意见,并以争取最理想的判决结果为由,在事先商定的律师费之外,通过李某收取了15万元的额外费用。
2014年11月李某等主管人员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某等业务员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等刑罚。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为感谢阮某的上述关照和帮助,送给阮某现金10万元,阮予以收受。
2.2015年6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阮某担任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阮某违规推荐介绍,杨某聘请被告人王某作为辩护律师。
在案件尚未宣判前,被告人王某就从阮某处获悉了该案由组织卖淫罪改判为介绍卖淫罪,量刑从实刑改为缓刑的内部初步审判意见。被告人王某因已事先获悉了相关判决信息,即以争取改判和缓刑为由,在事先商定的律师费用外,从杨某处收取了8万元的额外费用。
2015年11月,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为感谢阮某上述关照和帮助,送给阮某现金5万元,阮予以收受。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行政处罚:浙江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22日对王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四:受贿罪
案号:(2019)云2822刑初213号,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5月冯某(已判刑)利用担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原大队长杨某(已判刑)和被告人丁某,在办理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由被告人丁某出面向王某家属伍某索要60万元,并为涉嫌贩卖毒品的王某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丁某收受王某家属现金60万元后,由三人均分。
裁判要旨: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某和被告人丁某索要他人财物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王某等人涉毒一案中,丁某等三人分别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裁判结果: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行政处罚:云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12月16日给予丁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罪名六: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
案号:(2019)鲁0784刑初347号,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人龚某在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期间,伪造安丘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印章三枚,加盖在原执业机构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上,并携带该复印件到安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龚某目无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
被告人龚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行政处罚:山东省司法厅于2020年4月1日给予龚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案号:(2017)皖1203刑初187号,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2日,叶某(已判刑)因贩卖、运输毒品被立案侦查。被告人方某时任叶某小姨蒋某2(已判刑)公司法律顾问,蒋某2遂聘请了被告人方某为叶某辩护。
被告人方某在会见叶某时,叶某告知方某其在老家西边邻居的老屋中藏匿有毒品。被告人方某又将该信息告诉了蒋某2,蒋某2继而又转告叶某的母亲蒋某1(已判刑),让其将毒品予以销毁。
蒋某1根据蒋某2提供的信息找到叶某藏匿的毒品后,未予以销毁,而是交给叶某的女朋友陈某(已判刑)进行贩卖。2015年5月22日,陈某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一包,经称重净重501.21克,同年5月25日,侦查机关又收缴陈某所贩卖的毒品69.88克。
裁判要旨:被告人方某明知叶某系重大毒品犯罪分子,而伙同他人帮助叶某转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被告人方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行政处罚:安徽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9日给予方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八:诈骗罪
案号:(2019)闽0203刑初552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1月,被告人罗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将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朋友曾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以所谓的“找领导跑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李某索要钱款。
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故给予被告人罗某现金共计200万元。事情败露后,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罗某讨要上述款项,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但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
裁判要旨: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行政处罚:福建省司法厅于2020年9月30日对罗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罪名九: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9)陕0802刑初924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孙某经营的店铺内录下孙某等人赌博视频,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商量用该视频以报警、写举报材料的方式威胁孙某,索要财物。
后陈某将被告人王某欲与其合伙敲诈孙某的事情告诉孙某,并以需要偿还债务等理由向孙某索要钱物,孙某害怕被告人王某对其进行举报,被迫分两次向陈某支付8300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行政处罚:陕西省司法厅于2021年6月29日对王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罪名十:危险驾驶罪

案号:(2020)川1902刑初301号,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在家饮酒后于18时许驾驶摩托到巴州区东岳庙街和陈某一起吃饭饮酒;19时30分许,彭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东城街二小旁的建设银行出发,途径大堂坝、小东门向蓝湾国际方向行驶至巴州区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彭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
行政处罚:四川省司法厅于2021年2月9日给予彭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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